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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交通费用要遵循什么原则?

2019-03-19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如何确定证据合法有效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程序当中,需要双方进行举证来确定赔偿的相关事宜。在举证过程当中需要保证所举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用所需相关证据要遵循什么原则?

  禹丽云律师,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抽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已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用所需相关证据要遵循什么原则?

  交通费的确定标准为实际、合理、必要。法院一般不会都采信受害人所要求的交通费,而是依职权酌判。此外,如果不是受伤很严重以及特别紧急的情形,法院也不认可打出租车的费用,而只认可乘坐公交车的费用。

  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时,向法院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无论是乘坐公共汽车的车票,还是乘坐出租车的发票,票据上载明的时间都必须与其去医疗机构治疗、复查等时间能够一一对应,否则,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也会将不能与就诊时间相对应的交通费票据剔除。

  综上所述,受害人一方在收集交通费票据时,一般可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需要准备本身有效的正式票据,如公共汽车票或正式的出租车发票。

  在有的案件中,有受害人为省钱去乘坐“黑车”、“黑的”等非正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因而不能取得有效正式票据,仅有一些收条或者形式并不完备的税票之类票据。当受害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这些非正式票据主张相应的交通费用时,一般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就告诉我们,在治疗、复查、处理交通事故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的票据务必保管好,避免因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

  第二,交通费的支出要遵循合理原则。

  这就要求每一笔支出的具体用途都需要说明其合理性,包括何时发生、谁使用、为什么使用等。司法实务中,有的受害人在开庭之前事先不理顺证据,而在开庭时一次性向法院提交了大堆交通费票据,当肇事方提出异议法院要求受害人说明某一次交通费发生的用途时,受害人由于事先没有理顺而无法说明其具体用途,相应的该笔交通费用就必然会被法院驳回。可见,应当养成保存票据的良好习惯,在每次发生交通费票据后,都要将票据贴在A4纸上,并在衬纸空白处注明该笔交通费发生的用途及谁发生的,如,是受害人本人看病还是家属到医院看望受害人。

  禹丽云律师 河南郑州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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