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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对贷款合同的保全措施规定是怎样的?

2019-03-18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贷款的事情是电常见的,在贷款的时候借款双方一般会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如果会有债务纠纷的事情发生,有时会用到合同保全制度。

  禹丽云律师,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执业数载,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从而“解决问题”是禹丽云律师的追求。法律功底深厚,办案思路清晰,注重细节,庭审经验丰富,代理了合同纠纷案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深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因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所以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债务人虽对第三人享有财产权利,但其积极行使权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成立。所谓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由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也就不成立债权人的代位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至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均在所不问。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例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对贷款合同的保全措施规定是怎样的?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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