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
2025-11-05呼和浩特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刘荣,呼和浩特交通事故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荣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很多保险公司会开发各种各样的关于车辆的保险项目,只要投保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就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车辆损失险,那么车损理赔诉讼案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为您介绍。
一、车损理赔诉讼案例
2010年*月*日,刘某为自己所有的黑A*****号松花江轻型货车在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商业第三者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及不计免赔,并足额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标的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复前不论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核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五条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的,保险人按10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的,保险人按7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的,保险人按5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的,保险人按3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投保人刘某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签了名,投保人声明系格式条款,主要内容内容为: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并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
在此份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内,周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境内的哈某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个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标的车辆相撞,造成周某在内的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2011年1月哈尔滨市某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刘某因超速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经鉴定标的车辆损失为68487元,刘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现场施救费1350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共计四万余元,保险公司拒绝。刘某将保险公司诉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投保人刘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施救费及受伤人员医疗费。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韩磊车辆损失费68487元、鉴定费1000元、施救费1350元及受伤人员医疗费。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鉴于被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上诉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2.按保险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标的车辆的维修票据,上诉人不应予以赔偿,但一审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的,保险人按3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上述约定属于第三者险的内容,而非车辆损失险的应有之义,该条款显属免除保险人保险,排斥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虽然刘某未提交修车发票,但保险车辆的事故损失确已实际发生,损失金额也已确定。至于被保险人刘某是否按鉴定结论中确定的损坏项目进行维修,是被保险人以车辆性能好坏为代价做出的选择,即更换比原车性能好的零部件就多花维修费,更换比原车性能差的零部件就少花维修费。无论被保险人选择如何维修,均不影响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保险人均应按车辆实际损失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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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损理赔诉讼所需材料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及方。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车祸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其财产权利的请求,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而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即丧失获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以上就是由为您所整理的有关于车损理赔诉讼案例的相关内容,;保险;的真正意义在于分担风险。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万一;的事故出现,保险公司前来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司会考虑自己的经营效益,自然会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将有利于自身的条款优先考虑进去。当意外真的发生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
诉讼案件的审理,在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地区进行审理,得到的可能是不同的结果,而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很多人都会在第一次诉讼失败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那么,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呢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是怎样的
答辩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陈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李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曹某某,汉族,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诉被答辩人深圳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钟某某交通事故致曹某某、陶某某死亡的民事损害赔偿二审一案,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周叶锋律师作为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
1、关于死者曹某某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认定问题。死者曹某某随父母长期在深圳居住生活,在深圳的幼儿园学习3年,虽无经济收入,依靠父母抚养,其主要生活学习支出都来源于城市,因此死者曹某某理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民他字第25号]的有关规定,都没有明确排除在城镇生活,但无经济收入者就不能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同时,因户籍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已被法学理论界和众多司法实例所否定。尤其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的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的案件,更应按同一个标准执行。因此,本案中曹某某应按深圳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2、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限额再按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因此一审法院将赔偿总额先减保险公司承担的强制保险限额再按比例分担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划分承担比例问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赔偿比例为60%-90%之间。本案中,答辩人曹某某虽属无证驾驶,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并无任何其它违章行为,其无驾驶证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肇事车辆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前后制动不灵,转向指示灯不亮,根本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就行驶部分而言,本次事故完全在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加之被告肇事后逃逸,耽误了抢救时间,加重了损害结果。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按9:1比例划分赔偿的承担为宜。
4、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问题。依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足额的得到相应的赔偿。虽然在车险合同中有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但这种规定仅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即仅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才有效力,是一种;对内效力;,而对受交通肇事损害的第三者来说,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三就当按照保险法和车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对两位死者、一位伤者的赔偿,而保险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赔偿划分与承担,应由他们另行处理。
5、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开,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被列为财产损失部分,;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这里,死亡赔偿金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方式,两者并不具包容关系,更不能两者相抵。广东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也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的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不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且也不应以被告是否追究刑事来作为三位被告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6、答辩人曹某某确为死者夫妻共同收养多年,因死者夫妇两人户口薄分开,所以曹某某户口只能落在死者之夫曹某某的户口内。一审判决仅以曹某某户口不在死者陶某某户口薄内,就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理据不足。
7、答辩人陈某某虽有退休金,但数额很少,现其年老多病,还要承担对妻子的扶养,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理应获得扶养费的赔偿。另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亲属共来十几人,其路费及误工费也理应获得赔偿。
8、被告人钟某某量刑偏轻。钟某某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逸,归案后也未向死者家属给予任何赔偿,理应从重惩罚。而一审判决仅以其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理由,即从轻处罚,明显属于罪刑不相应。
二、交通事故二审多久开庭
交通事故二审多久开庭没有明确规定
若是民事案件,二审立案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二审没新证据还开庭吗
可以不开庭,具体由法院裁定是否开庭,没新证据会维持原判。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对于二审上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开庭就要根据法律的决定,一些不用开庭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可以不开庭进行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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