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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内容存在争议?

2025-07-14郑州股民投资者维权律师

拆迁协议内容存在争议?

当拆迁协议的内容出现争议时,首先需要明确该协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则该部分无效。对于有效的协议条款,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认为对方未按约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可以提出违约责任请求。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专门针对拆迁活动制定的法规也为处理此类争议提供了具体指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款迟迟不到位该如何追讨?

当拆迁补偿款迟迟不到位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与拆迁方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延迟支付的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效果,则可以向负责监督拆迁工作的政府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查处理。此外,在上述方法均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支付义务或赔偿因迟延支付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面对拆迁协议内容上的争议,建议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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